为避免这种情形,在 实践中形成外交代表人选事先征求接受国同意的规则。接受国也可随时通知派遣国宣告使馆馆长或任何外交职员为不受欢迎人员并要求召回。遇此情形,派遣国应斟酌情况召回员或终止其在使馆中的职务。如派遣国拒绝或不在相当期间内履行这种义务,接受国得拒绝承认该人为使馆人员。在拒绝接受或要求召回某—个人时,接受国无需说明其理由或为其行为辩解,派遣国也无权要求听取和审查接受国的理由。宣布“不受欢迎的人”的理由通常有:外交官被指控犯有严重刑事罪;其行为被指责为干涉接受国内政或违犯该国法律;从事间谍和敌对性质等活动;或者仅因其个人举止、态度或行为冒犯了接受国政府或个人。外交实践中,宣布“不受欢迎的人”的做法,常被用作对对方实行报复或反报复的方式,并不时被一些国家滥用,从而引起派遣国与接受国间的龃龉和纠纷,甚至导致一方暂时终止派遣外交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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